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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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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代表工作
鄞州区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

2008-12-29 13:33: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区人大办

为认真做好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含团体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作风,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试行)》、《政协宁波市鄞州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权利的一个重要形式。

区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代表以书面形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或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建议。

区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区政协各联委会、专业组和委员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及平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建议和意见。

(二)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一项政务工作,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搞好这项工作,对于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政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

(三)代表、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在大会闭幕后,经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交办。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主办、协办单位。

(四)需要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研究,交有关单位在会议期间当面答复代表、委员。

(五)代表、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交办。

(六)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提案交办单后,应认真进行核对,10日内将核对后的交办清单签字盖章后,反馈区政府办公室。承办部门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自收到交办单之日起10日内,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填具退办单并随同建议或提案复印件退回区政府办公室,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退办件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人大代表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后再次交办。

(七)主办单位根据需要,可自交办之日起10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提出变更或增加协办单位的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商区人大代表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重新确定协办单位后另行交办。

(八)建议、提案一般交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办理,也可交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

(九)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应抓紧对建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订办理计划,明确责任领导,落实专门科室和承办人员进行办理。对区人大、政协常委会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提案,多年重复提出的建议、提案以及事关全局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落实办理方案,并应直接参与重要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

(十)建议、提案的办理,应以法规、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承办单位要积极采纳代表、委员的建议,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明确解决、落实的具体时限和预期目标。

(十一)对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政策性强、事关全局、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既要积极主动,又要慎重行事。对办理中遇到的困难或需要区政府解决的问题,承办部门应及时请示区政府进行协调解决。在区政府没有明确批复以前,承办单位不能草率答复,更不能推卸责任,转移矛盾。

(十二)承办单位每办理一件建议、提案,在正式答复前,都应当由分管负责人同领衔代表或委员进行面商,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所涉及的问题与法律、政策不符的,或超出我区职权范围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把困难或有关法律、政策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对列为重点建议、提案的,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代表、委员直接进行面商。面商一般可采取上门走访的形式,也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研讨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十三)几个单位共同办理建议、提案,有关单位要互相配合。主办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及时提出协办意见,共同参加与代表、委员的面商、座谈等活动。协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交办单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三、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

(十四)承办单位在收到“两会”建议、提案交办单后,一般应自交办会议召开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向代表、委员作出答复。因情况比较复杂,在限期内难以答复的,应向交办机关书面提出延办申请。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办理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先作简复,待有结果后再作补充答复。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一般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代表、委员,确需延期办理的,应报请交办部门同意。

(十五)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十六)向代表、委员答复建议、提案,应以直接收办单位的名义行文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要直接寄送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要分别一一抄送附议人。同时,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大代表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领衔代表所在镇(乡)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还应将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

(十七)建议、提案的答复要表达准确,文字简洁,用语谦逊,有针对性。行文要按公文处理规定的程序和格式。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加注办理类别标记,即:“A”(所提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B”(所提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所提建议、问题因条件、能力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D”(所提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答复件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答复件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对列入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的答复件,应提交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十八)区政府办公室在收到由区人大代表工委、政协提案委复送的代表、委员反馈意见后,应及时进行分析、汇总。凡代表、委员对办理情况反馈表示不满意的,应将不满意意见即告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重新进行办理,并自告知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向代表或委员作出答复。

四、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

(十九)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对建议、提案及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有关课题的调研,反映重要信息,提出工作建议。

(二十)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办理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由办公室承担,并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相关综合、联络等工作。各承办单位在交办会议后10日内将负责人、办理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名单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代表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

(二十一)各级领导要身体力行,认真做好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工作。每位区政府领导每年至少要领办一件重要建议和一件重要提案。各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也要直接参与一件以上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

(二十二)各承办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办理制度和奖惩办法,规范办理程序,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章可循,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二十三)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检查落实,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按时完成,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答复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代表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办理期间,区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全区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并把情况分析汇总后及时报告区政府领导。办理工作完毕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十四)要切实抓好答复事项的跟踪落实,提高办理成效,区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在每年下半年的适当时候,组织开展建议提案办理“回头看”活动,对各承办单位答复承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承办单位应对承办的建议提案逐件进行再梳理,再分析,再落实,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和向代表委员反馈落实进展情况。

(二十五)区人大、政协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办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主动配合,单位负责人要如实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意见,接受指导。

(二十六)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和配合区人大代表工委、政协提案委开展办理工作总结评比活动。在办理工作完毕后,承办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的单位,要及时作出书面总结,报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代表工委或政协提案委。区政府办公室将建议、提案的办理作为政务督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主管领导及承办人员予以表彰;对办理不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十七)办理上一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十八)办理涉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照《关于明确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行政管理范围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办程序的协调会议的纪要》执行。办理涉及宁波市国家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由宁波市国家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理。

(二十九)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关于印发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鄞政办发〔200321号)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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